勘验评审专家库管理制度
勘验评审专家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评审专家的聘用和管理,充分发挥专家作用,提高评审工作质量,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审批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对评审专家的使用和管理。评审专家是指具有评审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在专家库中登记注册、能够为评审管理和科学决策提供专业技术支撑与服务的专门人才。 第三条 行政审批局统一建立评审专家库,勘验评审科承担专家管理日常工作,具体负责: (一)制定、修订评审专家管理制度; (二)专家库的建设、维护与管理; (三)专家的审核、入库、抽取、考核、调整等; (四)对专家参与评审、踏勘等工作的有关信息和记录进行核实、登记; (五)研究回应专家提出的意见建议; (六)受理、核实有关专家违纪违规行为的举报投诉; 第二章 专家入库管理 第四条 申请入选评审专家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专家入选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或单位推荐的方式。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当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二)申请人员登录邢台市政务服务中心门户网站,进入通知公告栏,符合公告要求征聘条件的,下载和填写《专家库专家申请表》后发送到指定邮箱,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或扫描件; (三)勘验评审科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条件者统一录入评审专家库,实行统一管理; 第五条 专家库按照行业和专业领域分设:安全生产类、水利水电类、政府投资类、医疗卫生类、放射诊疗类、教育类、农林类等。 第六条 专家的权利: (一)接受委托,参与有关勘验评审工作; (二)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独立评审并提出意见时,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三)对认为侵犯专家权益行为有申诉权利; (四)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举报评审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违规或不公正行为; 第七条 专家的义务: (一)遵守职业道德,认真执行评审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客观公正地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廉政纪律,不私下接触利害关系人,不得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三)接受委托开展相关工作和任务后,应按时保质完成任务,并提出隐患(问题)清单、技术审查意见等书面意见; (四)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以及被检(审)查单位的商业和技术秘密; (五)在执行任务过程中,因个人过错给委托方及第三方造成损害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六)主动开展调查研究,为评审工作建言献策; (七)入库专家不得擅自以审批局名义从事相关工作; (八)遇有需回避情形,主动回避;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专家选用管理 第八条 邢台市行政审批局所需专家应当从评审专家库中选取确定。专家库的专家不能满足评审需要时,在调整专家专业和地域分布后仍不满足的,经主管领导同意后采取其他方式补充确定。 第九条 专家名单确定后,发生以下情况的,选人应当填报原因后重新抽取: (一)按照规定,专家需要回避的; (二)专家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到达评审现场参加评审活动或擅离职守的; (三)无法胜任评审任务或因健康等原因未能按时完成评审任务的; (四)评审活动依法需重新组织的。 被更换的专家已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专家重新进行评审。 第十条 依本制度选取产生的专家,需签订《勘验评审外聘人员遵守工作纪律承诺书》。 第十一条 行政审批局对入库专家进行评价,并依据评价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行政审批局组织对评审专家进行常态化更新和补充,保证评审专家库满足评审工作需要。 2024年7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