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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验评审专家库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 2024-07-10   来源:

 

勘验评审专家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评审专家的聘用和管理,充分发挥专家作用,提高评审工作质量,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审批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制度适用于对评审专家的使用和管理。评审专家是指具有评审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在专家库中登记注册、能够为评审管理和科学决策提供专业技术支撑与服务的专门人才。

第三条  行政审批局统一建立评审专家库,勘验评审科承担专家管理日常工作,具体负责:

(一)制定、修订评审专家管理制度

  (二)专家库的建设、维护与管理;

  (三)专家的审核、入库、抽取、考核、调整等;

(四)对专家参与评审、踏勘等工作的有关信息和记录进行核实、登记;  

  (五)研究回应专家提出的意见建议;

  (六)受理、核实有关专家违纪违规行为的举报投诉;

第二章 专家入库管理

  申请入选评审专家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专家入选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或单位推荐的方式。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当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二)申请人员登录邢台市政务服务中心门户网站,进入通知公告栏,符合公告要求征聘条件的,下载和填写《专家库专家申请表》后发送到指定邮箱,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或扫描件;

(三)勘验评审科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条件者录入评审专家库实行统

  专家库按照行业和专业领域分设:安全生产类、水利水电类、政府投资类、医疗卫生类、放射诊疗类、教育类、农林类等。

第六条  专家的权利:

(一)接受委托,参与有关勘验评审工作;

(二)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独立评审并提出意见时,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三)对认为侵犯专家权益行为有申诉权利;

(四)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举报评审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违规或不公正行为;

第七条  专家的义务:

(一)遵守职业道德,认真执行评审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客观公正地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廉政纪律,不私下接触利害关系人,不得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三)接受委托开展相关工作和任务后,应按时保质完成任务,并提出隐患(问题)清单、技术审查意见等书面意见;

(四)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以及被检(审)查单位的商业和技术秘密;

(五)在执行任务过程中,因个人过错给委托方及第三方造成损害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六)主动开展调查研究,为评审工作建言献策;

(七)入库专家不得擅自以审批局名义从事相关工作;

(八)遇有需回避情形,主动回避;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专家选用管理

  邢台市行政审批局所专家应当从评审专家库中选取确定。专家库的专家不能满足评审需要时,在调整专家专业和地域分布后仍不满足的,经主管领导同意后采取其他方式补充确定。

  专家名单确定后,发生以下情况的,人应当填报原因后重新抽取:

(一)按照规定,专家需要回避的;

(二)专家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到达评审现场参加评审活动或擅离职守的;

(三)无法胜任评审任务或因健康等原因未能按时完成评审任务的;

(四)评审活动依法需重新组织的。

被更换的专家已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专家重新进行评审。

第十条  依本制度选取产生的专家,需签订《勘验评审外聘人员遵守工作纪律承诺书》。

第十一条  行政审批局对入库专家进行评价,并依据评价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行政审批局组织对评审专家进行常态化更新和补充,保证评审专家库满足评审工作需要。

 

 

                                        2024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