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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评审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 2024-07-10   来源:

 

建设项目评审工作制度

 

第一条 推进我局建设项目评审工作顺利开展,规范专家评审工作程序,加强评审业务委托评审咨询机构的管理,优化评审工作流程,提高评审工作质量和效率,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制度所称评审咨询机构,是指经勘验评审科(以下简称勘验科)以网络竞价等方式公开招聘选定的进入具有相应资质条件、为建设项目审批的技术评审(审查)环节提供技术评审审查)服务的第三方机构 

 评审事项移交勘验评审科后,通过市行政审批局网站对发布《关于选定评审咨询机构的公示》,公示时间为1天。勘验科采取平均价法申请机构所报服务费价格最接近平均价且有能力全面履行合同的,确定为中选机构。申请机构小于三家时,采用最低价确定评审机构,出现报价一致情况,预中选人采取二轮或多轮竞价按最低价原则确定中选服务机构)开展网络竞价,选取每次建设项目评审的中介机构。

第四条 勘验科根据建设项目具体情况,下达项目评审授权委托书并签订委托协议书,评审机构核对签收勘验科移交的相关资料。通过网络竞价产生的评审咨询机构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同一建设项目,接受评审业务委托的中介机构不得是该项目报告书、设计书等文件编制业务委托方。

(二)上一次承接的建设项目评审未按期完成的中介机构不得参加下一次竞价,但评审的项目由于建设方原因没有按期完成的,经勘验科同意可以参加网络竞价。

(三)评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与被评审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第五条 评审过程包括:

(一)评审前的准备:评审机构接受委托后应确定建设项目评审负责人,配置相应的评审人员,并制定包括时间、内容、方法、地点、评审流程、评审专家及参加评审人员的评审会议计划(最少提前1天将报告送至每位专家手中,以便专家提前预审。3天内组织召开评审会议。特殊情况下不超过5天。)。勘验科依据所拟计划出具会议邀请函并送达相关监管部门。

(二) 评审会议由评审机构工作人员主持,技术论证环节交由专家组长负责。评审会议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三)评审机构工作人员要提前半小时到达会场,确保评审资料齐全、桌牌摆放规范,投影、录像设备能够正常使用。需要提前进行现场踏勘的项目,提前1天或在会议开始前由评审机构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踏勘。

(四)参会人员签到、评审机构主持召开会议、专家组推选组长、项目建设单位介绍项目概况、报告编制单位汇报、专家组质询讨论、有关单位列席人员发言,专家组对报告讨论出具评审结论,与项目建设单位、报告编制单位交换意见,双方无意见后会议结束。

(五)评审会议结束后,评审机构跟进项目,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和报告编制单位抓紧修改报告材料,并经专家组复核后,评审机构出具评审报告。报告修改原则上一般建设项目在15天内完成修改,疑难复杂建设项目控制在30天内完成修改,特殊情况下,经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可延长20填。

(六)评审机构收到专家签字复核的报告后,按规定的评审流程和技术规范,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规章制度、定额标准和有关资料,于2天内出具评审报告,连同修改后的报告书2天内送达勘验科(外地评审机构可延长1天),评审机构应对评审材料进行认真审核,确保材料准确、完整。

(七)评审工作结束后,勘验科于1天内将审核合格的评审材料移交审批科,完成建设项目评审。

第六条 评审机构开展评审工作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评审机构及相关人员应依法依规进行评审,同一项目的编制业务委托与审核业务委托不能为同一中介机构,确保审核人员与项目无利害关系,恪守职业道德,严格执行保密、回避等各项规定。

(二)评审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质量控制体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标准开展评审工作。

(三)评审机构应接受勘验科的监督和指导。

(四)遵守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评审过程中中介机构应对重大不确定性事项进行详尽调查并及时向勘验科报告。

(五)评审机构应确保出具的评审报告的准确性,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应做出书面说明。

(六)勘验科对评审进度实行时限管理。

(七)涉及需要现场踏勘的评审项目,应由勘验科负责联系建设单位,与评审机构一并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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